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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新释
引用本文:曾凡英.“约法三章”新释[J].贵州社会科学,1989(8).
作者姓名:曾凡英
摘    要:汉高祖元年(前206年)十月,秦王朝在农民战争强烈冲击下趋于灭亡,秦王子婴"系颈以组,白马素车,奉天子玺符",向起义军投降.刘邦回(?)霸上,命"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萧何尽收秦丞相府图籍文书".为了笼络人心,给自己日后王关中打好基础,刘邦召集咸阳诸县父老,表白自己入关破秦的原因.鉴于秦的统治"举措暴众,用刑太极",关中又刚刚经历了农民战争的厮杀,局势动荡不安,人心浮动,为了稳定关中的社会局势,刘邦与诸县父老制定了三条应急的法律条文,让大家共同遵守. 关于这三条法律条文,历来的研究者都称之为"约法三章",已成定论,似无异说.从现有文献资料,仔细考察刘邦入关所订的三条法律,笔者认为,实际上应该称之为"法三章",而不是"约法三章".故笔者不揣成陋,冒味言之,以释其疑. 刘邦入关所订之法,最早见于《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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