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形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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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小淇.一般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形态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8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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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小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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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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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19BFX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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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就是否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现行程序规范不仅相互存在冲突,且都无法与《民法典》第687条的实体规范有效衔接。为此有必要以实体规范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法典》第687条进行实体与程序的交叉解读,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诉讼形态识别标准,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可分之诉,根据原告是否追加债务人的不同意愿,分别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和简单诉讼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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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诉讼形态 普通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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