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犯罪主体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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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龙.特殊犯罪主体初探[J].学习与探索,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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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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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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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和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等问题上。而事实上,关于特殊犯罪主体有许多问题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仅就特殊犯罪主体的分类、特殊犯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的脱节与统一、犯罪主体的类推、认定法定特殊犯罪主体的原则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特殊犯罪主体相对于一般主体而存在,它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所谓特定身份是指一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行为人的特定身份是其实施某种犯罪的前提条件或虽非前提条件但具备该身份的人实施此罪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就前者而言,不具备该身份特征的人不可能实施此罪。倘若行为人实施的某种犯罪与其拥有的特定身份无关,一般人亦可实施,那么他便构成一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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