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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五周年而作
引用本文:陈粹华.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五周年而作[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89(1).
作者姓名:陈粹华
作者单位: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自治法)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中央和地方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些同志认为自治法“只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有关”,不考虑自治法规定的“支持”,“帮助”、“照顾”少数民族的法律责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涉及民族地区的改革措施“一刀切”,同自治法条文有时相抵触;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不够;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群众、自治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自治意识,有的不知、有的不敢、有的不善依照自治法行使自治权或履行义务;监督机制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一些违反自治法的行为未能得到追究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有管理体制的,有受经济规律制约的,也有自治法本身不完备的,但必须承认,这与自治法观念的培养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同各民族公民中特别是国家干部的自治法观念薄弱有关;而自治法规观念尚未普遍树立的状况,又是同对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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