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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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婉琳.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2012(11):107-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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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婉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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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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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权威问题研究”(KKZ320112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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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的同时,也给民族地区在此领域的立法带来了挑战.我国在完善民族地方相关立法时应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与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实质上的统一性,同时也要为民族地方的立法留下余地.要贯彻保护与发展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确保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还要注重促进民众的公共参与与利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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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地区 地方立法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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