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忠实义务主体的界定——董事忠实义务承担者涵盖范围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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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凤恺.董事忠实义务主体的界定——董事忠实义务承担者涵盖范围的再认识[J].经营管理者,2014(14):218-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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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凤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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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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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事忠实义务的主体,应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控股股东。就董事而言,若履行的是董事的职责或行使的是董事的权力,其理应负有董事忠实义务。就监事而言,我国监事是董事忠实义务的承担主体是明确的、没有疑问的,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内容。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除了正常情况下法律或社会实践中认可的一些人之外,公司也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就控股股东而言,虽然其有可能会利用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但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而规定其是否应当成为董事忠实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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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董事忠实义务主体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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