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律拜物教——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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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林林,兰婷婷.法治与法律拜物教——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批判[J].浙江社会科学,2015(1):37-4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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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林林 兰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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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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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工程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及其中国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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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由主义理论以拜物教的姿态对待法律和法治,从而未能揭示法的阶级性这一本质,也未能回答关于法的价值的问题。与法律拜物教相反,马克思将法律界定为取决于经济基础或社会发展的上层建筑,法律仅仅是国家的一个功能性组成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从三个方面批评了自由主义法治,指出其背后持有一种典型的法律拜物教观念。通过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拆解、祛魅,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凸显了那些被人们所忽略或边缘化的政治、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尽管自由主义法治并未消亡,并且有可能成功转型为福利国家,但这并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失败的。后者在今日所面对的任务,不是告别或转型,而是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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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主义 自由主义 法治 法律拜物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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