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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有哪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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