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济特区与浦东新区(以下简称“两区”)的创建,是我国改革开放、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战略布署。开展“两区”的立法比较,总结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两区”在对外开放中的优势和条件,促进“两区”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一、经济特区与浦东新区的立法概况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这是中国经济特区建立的标志。同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置厦门经济特区。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中国改革开放中最大的经济特区应运而生,中国经济特区在其诞生时就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整个经济特区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为改革开放中特区各方面事业健康有序、持续稳定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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