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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也谈对我国商法体例的选择
引用本文:陈雪平.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也谈对我国商法体例的选择[J].学术交流,2005(4):60-65.
作者姓名:陈雪平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商法具有私法的性质,但也表现为明显的公法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内容在总的原则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在适用法律中有优于民法的效力.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商法的性质是以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体例体现的.我国应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制定商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把商法通则作为制定我国商法典的过渡阶段.

关 键 词:商法  特别法  民商分立  商法典
文章编号:1000-8284(2005)04-0060-06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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