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也谈对我国商法体例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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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雪平.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也谈对我国商法体例的选择[J].学术交流,2005(4):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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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雪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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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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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法具有私法的性质,但也表现为明显的公法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内容在总的原则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在适用法律中有优于民法的效力.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商法的性质是以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体例体现的.我国应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制定商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把商法通则作为制定我国商法典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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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法 特别法 民商分立 商法典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5)04-0060-06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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