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在评析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定性说基础上,论述了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查明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作者主张,在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根据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一)非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如果前者利用了后者的职务之便,则两者都定职务犯罪,否则分别定罪;(二)非公职人员教唆、帮助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两者均按职务犯罪定性;(三)公职人员教唆、帮助非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如果后者利用了前者的职务之便,则前者是职务犯罪间接正犯,后者是职务犯罪从犯,否则,两者都是普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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