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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占有不属诈骗
引用本文:颜梅生.有一种占有不属诈骗[J].经营管理者,2007(4):75-75.
作者姓名:颜梅生
摘    要:<正>案例:陈霏是一名经营塑料制品的私人企业老板。2006年5月,陈霏因扩大生产,急需增加生产线,正好当地一家同样生产塑料制品的厂家由于改行,要将机器设备转让。可由于该塑料制品厂在两个月前因故与陈霏结下积怨,陈霏遂找到了好友林平,要求林平出面以不超过80万元的价格帮其买下(陈霏对机器的状况事先知晓),如低于80万元,可以考虑将差价部分当作林平的报酬。几番谈判下来,双方最终以40万元成交。合同签定后,林平将合同中的40万元价款涂改成80万元。一个月后,陈霏得知真相,要求林平退返多出的,已经被林平据为己有的40万元。由于林平不退,陈霏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许多人认为林平利用涂改的合同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陈霏的购物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法院认为,林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关 键 词:转让  机器设备  生产线  大生产  老板  私人企业  塑料制品  经营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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