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统刑律在技术层面直接表现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为立法语言的至死即出现于律典或法律规范中的直接表述,其基本含义沿袭了汉代之后正史文献中常见的罪至死法至死等内容,但表述形式、用法与功能则与法典体例、刑罚结构及刑等累加计算标准直接相关。《唐律疏议》中至死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特征,既表现出各篇内容的差异,又表现出唐律对魏晋律典中特定立法技术的沿袭;律内通过以某罪论以某罪罪之与某罪同反坐依首从法等技术性手段定罪量刑时,若出现死刑适用则通过至死减一等至死加役流予以限制,但仍有极少至死仍需处死与本条虽不至死并处死的例外条款。律设至死表达着特定意图,立法者通过技术手段欲达到死刑限制的有效性与罪刑均衡相协调,而限制死刑的内在要求与统治者据以控制司法官员的技术策略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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