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兼论我国民法典分则相关规范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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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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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解释论看,《物权法》第176条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既未作肯定规定,也未作否定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承认混合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从立法论看,我国《民法典》分则应当在相应章节规定各种情形共同担保的担保人都享有相互追偿权。在内部关系中,各担保人应均担责任,但物上担保人分担的责任不应超过担保物的价值。部分追偿义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者担保物灭失且无赔偿金、补偿金请求权等代位物的,未能向其追偿的数额由追偿权利人和其他追偿义务人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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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证 担保 共同担保 连带债务 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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