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监督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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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桂茂,邹建章,张国吉.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监督法律关系”[J].中国社会科学,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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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桂茂 邹建章 张国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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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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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在监督法律关系中,存在着特定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督者——检察机关、被监督者——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其客体则是被监督者的权力行为。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监督者的权力(不是权利)和被监督者的义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逐步升级而最终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冲突,则应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裁决。现有的法律监督理论和立法实际上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法律监督立法依附于三大诉讼法的状况必须改变,改革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由之路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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