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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淫秽"标准与宪法判断——以《色·戒》案为视角
引用本文:陈斯彬.法律的"淫秽"标准与宪法判断——以《色·戒》案为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08(4):38-42.
作者姓名:陈斯彬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在对色情文学进行限制时,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都普遍运用了"淫秽"的标准.这个标准容易产生误导,导致道德执法的情形,侵犯了人们的道德自主权利和平等的权利.究其实质,这个标准代替了宪法的判断,是法官和立法者对立宪者权力的僭越.因此,对色情文学进行规范需要回归宪法判断本身,才能为建立科学的电影分级制度奠定合宪性基础.

关 键 词:淫秽  言论自由  道德的法律执行  法律  标准  宪法判断  合宪性  分级制度  电影  科学  回归  规范  权力  立宪  立法者  法官  自主权利  和平  道德  运用  司法  色情文学
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4-0038-05
修稿时间:2008年2月18日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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