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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淫秽"标准与宪法判断——以《色·戒》案为视角
作者姓名:陈斯彬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在对色情文学进行限制时,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都普遍运用了"淫秽"的标准.这个标准容易产生误导,导致道德执法的情形,侵犯了人们的道德自主权利和平等的权利.究其实质,这个标准代替了宪法的判断,是法官和立法者对立宪者权力的僭越.因此,对色情文学进行规范需要回归宪法判断本身,才能为建立科学的电影分级制度奠定合宪性基础.

关 键 词:淫秽  言论自由  道德的法律执行
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4-0038-05
修稿时间: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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