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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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力,郑志峰.普通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J].广西社会科学,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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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力 郑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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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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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09YJC8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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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物二卖现象普遍存在,对诚信原则、公平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普通动产一物二卖履行规则作了规定,否定了出卖人自主选择权,试图达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但这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效率价值和债权平等规则的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且条文本身存在语义不清、适用范围过窄以及实践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普通动产一物二卖纠纷可以区分为履行性纠纷和确权性纠纷,对于前者,应该赋予出卖人自主选择权,对于后者则应区分不同类型分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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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动产 一物二卖 自主选择说 类型化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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