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4条的涉外性 ——兼论对世界立法冲突的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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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栋.《民法总则》第14条的涉外性 ——兼论对世界立法冲突的揭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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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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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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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天想就《民法总则》立法的一个条文分析入手,即第14条规定,讨论这部立法的一些得失. 这一条文在立法上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规定进行了从不涉外条款到涉外条款的转型. 1986年《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个条文只谈到了中国公民范围之内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并不涉及外国人与无国籍的人. 但刚刚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4条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里,自然人概念的外延远远大于公民概念,除了包括公民之外,还应当包括外国人和国际人,《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则实际上肯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公民在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 这种法条之间的法义冲突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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