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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编纂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徐涤宇.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编纂的几点思考[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1).
作者姓名:徐涤宇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摘    要:家庭法的构造存在三种模式:传统模式、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 第一种是传统模式. 在中国大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中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婚姻亲子可能构成家庭的核心,但并非本质性要素;本质性要素则是同居共财. 也即,婚姻与亲子问题并非核心问题,同居共财才是决定家庭走向的核心问题.因此,在此次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要着重考虑传统家庭法文化为我们留下怎样的思考,有哪些是不可忽视的文化特征. 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法中,同样有一个很重要的"家"的概念. 中国大陆《民法总则》里有两户、物权法里有家庭承包户所谓的家庭共同财产这一说法,如果放在西方的语境中思考,不免产生解释力有限的困惑;而如果用同居共财的思路解决,则更为有效. 那么我们不禁思考,这种传统的文化观念反渗法律条文的现象,是否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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