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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引用本文:张萱.“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J].兰州学刊,2005(5):220-221.
作者姓名:张萱
作者单位:中共兰州市委党校,甘肃,兰州,730030
摘    要:中国传统的"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崇拜权力而忽视权力制约,使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为宗旨的现代公法无法健全;"性善论"导致中国人重视内心体验和直觉悟,从而不利于现代程序法、证据法的建立与健全;"性善论"把人视为"义务人"而非"权利人",进而压抑了现代民法在中国的培养.

关 键 词:性善  中国  法治
文章编号:1005-3492(2005)05-0220-02
修稿时间: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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