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比较研究——兼评新刑法第1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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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卫华,蒋大兴.妨害清算罪比较研究——兼评新刑法第162条[J].学术交流,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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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卫华 蒋大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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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公安专科学校(孙卫华),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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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新刑法将妨害清算罪从破产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对妨害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违法行为统一调整,不但与现代刑事立法趋势相吻合,亦能较好地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新刑法第162条在罪名选择、妨害清算罪之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等诸事项上存在立法缺陷,致使该条款有关内容欠缺科学性。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新刑法第162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可行的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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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妨害 清算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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