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 |
引用本文: | 袁仕友.国务院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J].老年人,2010(2):49-49. |
| |
作者姓名: | 袁仕友 |
| |
作者单位: | 本刊咨询组; |
| |
摘 要: | 国务院决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
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 国务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 跨省就业 参保人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