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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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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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案件范围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是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但现行法律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范围的规定仍然存在不明确、不合理之处,理论上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上陪审率也存在较大差异。陪审率的高低并不等于司法民主水平的高低,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看,应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人民陪审员,同时限制当事人申请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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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陪审员 适用范围 司法民主 |
Applicable Scope of People's Assessor in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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