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及程序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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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2.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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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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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侵权 公益诉讼 程序规则 |
The Design of Rules of Procedure with the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s as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lainti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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