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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
引用本文:丁茂中. 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45(4): 106-114. DOI: 10.13796/j.cnki.1001-5019.2021.04.013
作者姓名:丁茂中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1701
摘    要:伴随着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等类似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发生,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问题开始浮出水面。虽然它在问题起源上始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民事纠纷解决,但是它在内容设计上却不能仅着眼于此,而必须充分考虑垄断行为所涉损害赔偿的制度选择、垄断行为所涉法益保护的目标定位、垄断行为所涉举证责任的任务分配等影响因素。在基本定位上,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别构造应当以促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为导向。据此,对于垄断行为的内部群体,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人可以享有原告资格以外,多边类的经济性垄断的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无权享有原告资格。对于直接购买者、潜在的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些垄断行为的外部群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同情形下适宜赋予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

关 键 词:垄断行为  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特别构造

Special Design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Private Antitrust A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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