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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边界与国家义务
引用本文:杜承铭. 数字社会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边界与国家义务[J]. 广东社会科学, 2022, 0(1): 229-238+288
作者姓名:杜承铭
作者单位:;1.广东工业大学暨广东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网络与数据法治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中少数群体权利保障研究”(项目号21CFX01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数据可携权的中国本土化研究”(项目号2021M6907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宪法权利  消极权能  积极权能  国家义务

The Attributes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Boundary and National Obligation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Digital Socie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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