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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摘    要: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3]1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务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向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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