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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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春茂,何红锋.论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客体[J].江西社会科学,1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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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春茂 何红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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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律系,天津大学德育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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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作品本身而言,职务作品并非一种特殊作品,但就其创作的组织、出资、责任负担及其归属而言,它与其他作品是不同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因此,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产生职务作品的前提。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关系的变革之中,多种劳动关系并存,这给明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带来了复杂性,也使得解决这一问题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著作权客体划分为九类,这九类作品中的任何一类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作品。因为职务作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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