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技改抵扣,法院作出了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回应,学界对其法律性质提出了责任履行方式、判决执行方式、损失赔偿方式三种观点。对技改抵扣的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责任履行方式,抵扣是责任减免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技改抵扣的根本误区在于用技改来抵扣责任,将技改作为责任减免事由。这不利于防止司法裁判中的擅断,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还不利于提高产污、排污主体的技改主动性。对作为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不应通过抵扣予以责任减免;对作为非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可通过行政奖励、税收减免等措施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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