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转质制度在日耳曼法时期已初现端倪,其可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相较于承诺转质,责任转质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意思自治"的挑战,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责任转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忽略了责任转质的客观存在,这种现状容易滋生以下流弊:忽视现实中常有的责任转质现象的存在,可能导致在各方当事人中利益保护的失衡;承诺转质固有的局限性使其往往处于虚置的位置;不利于"物尽其用",因而妨碍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增进。面对责任转质在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与立法上缺位的困境,引入责任转质制度是我国未来立法的应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