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诈骗及其性质认定——与董玉庭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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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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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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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诈骗尽管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具有妨害司法罪(包括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某些特征,但从“侵犯法院审判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是不妥的。因为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只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由于诉讼诈骗行为从本质上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所以从侵犯财产所有权角度分析才是正确的。现行《刑法》基本上能对所有诉讼诈骗行为进行评价,留给立法解决的问题只是进一步完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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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诈骗 虚假证据 诈骗罪 妨害司法罪 枉法裁判罪 |
文章编号: | 1009-5330(2006)04-006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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