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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法”:拒绝腐败
作者姓名:邓小河
摘    要:一 在长期不懈的反腐斗争中,举国上下的有识之士都在思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各种腐败现象的土壤,求得一种长期行之有效的治本之法呢?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做出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设置了一个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名罪”,即非法所得罪。但时至今日,6年多的时间过去了,真正以此定罪的却并不多。可见,仅仅靠一个补充规定,来处理复杂的官员财产收入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于是,我国纪检监察部门经过千回百转的酝酿之后,开始加紧起草、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监察法》和《财产收入申报法》等廉政法规和条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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