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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内陆水域溢油损害的责任主体
引用本文:唐飞.试析内陆水域溢油损害的责任主体[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作者姓名:唐飞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434023
摘    要: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溢油污染的规范主要针对海洋,而内陆河流污染则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水域溢油主体的一般归纳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分别将污染者、所有人与经营人、承运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溢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可以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类水域溢油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关 键 词:内陆水域  溢油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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