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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立法论纲
作者姓名:刘风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超前立法是从时间角度对立法属性所做的界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更有效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某些尚未成熟或者处于未然状态的社会关系,预先所进行的,以促进、阻碍或者禁止该社会关系出现的立法。超前立法的效力层次不宜太高,规定不宜太具体

关 键 词:超前立法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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