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机动车辆超额保险退费问题——以《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为核心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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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臧兴东,张家盛,曾憬.试析机动车辆超额保险退费问题——以《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为核心展开[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8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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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臧兴东 张家盛 曾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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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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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就09年《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超额保险退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文章论及了超额保险问题及其存在范围,指出承保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时间差、普通机动车辆价值的不断减少、保险人对此问题未予以重视是形成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关键原因。对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不同险种进行分析后,明确主要是车辆损失险与全车盗抢险涉及退费问题。随即,梳理了投保人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理解上存在的误区,明确了机动车辆保险性质上应属于不定值保险,并就保险人对承保车辆部分损失进行赔付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在投保方提出退费的情形以及关键性的前提进行了论述后,提出了应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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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超额保险 退费 时间差 新车购置价 不定值保险 |
收稿时间: | 201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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