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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机动车辆超额保险退费问题——以《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为核心展开
引用本文:臧兴东,张家盛,曾憬.试析机动车辆超额保险退费问题——以《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为核心展开[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81-85.
作者姓名:臧兴东  张家盛  曾憬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摘    要:本文就09年《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超额保险退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文章论及了超额保险问题及其存在范围,指出承保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时间差、普通机动车辆价值的不断减少、保险人对此问题未予以重视是形成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关键原因。对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不同险种进行分析后,明确主要是车辆损失险与全车盗抢险涉及退费问题。随即,梳理了投保人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理解上存在的误区,明确了机动车辆保险性质上应属于不定值保险,并就保险人对承保车辆部分损失进行赔付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在投保方提出退费的情形以及关键性的前提进行了论述后,提出了应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思路。 

关 键 词:超额保险    退费    时间差    新车购置价    不定值保险
收稿时间:20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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