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盐业专营垄断之变异、危害及其纠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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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晋,范舟,秦丽.我国食盐业专营垄断之变异、危害及其纠补[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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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晋 范舟 秦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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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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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食盐业实行实质为政策性垄断的专营制度,即国家对食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盐业行政部门主管食盐生产、分配及监督盐业运行,盐业公司只负责食盐批发。然而,由于现实立法的缺漏和行政权力不当让与,导致盐业公司合法垄断变异,带来权力寻租和食盐安全隐患等弊端。针对盐业公司的违法垄断行为,应进行食盐体制改革,完善食盐立法,以化解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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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盐专营 政策性垄断 食品安全 食盐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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