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有效衔接 |
| |
引用本文: | 杨德兴.论先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有效衔接[J].社科纵横,2012(1):57-60. |
| |
作者姓名: | 杨德兴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科学系,江苏苏州,215008 |
| |
摘 要: | 中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抗辩权是一种全新的抗辩权,宜将其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它是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扬弃",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异同也客观存在,二者可以兼容。本文重点比较了这三种制度的异同,并就如何有效衔接先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提出了一些建议。
|
关 键 词: |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