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执法”是否存在——与徐昕教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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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永平.“私人执法”是否存在——与徐昕教授商榷[J].学术界,2015(2):125-134,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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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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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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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私人执行》(以下简称《执行》)一文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以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当时徐昕教授所提出的"私人执法"的概念与其运用的历史分析方法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给我们带来了启发。但是为何私人能够执法?以及"私人执法"这个概念能否成立?法社会学或者法制史研究的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进路单独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私力救济"现象固然存在,然而这种救济在多大程度上可命名为"私人执法"更是一个法学理论的问题。社会中的"私力救济"现象若要转化为"私人执法"的法律概念必须面对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问题。换言之,法理学中能否科学地推导出"私人执法",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同时进行规范的法理学研究。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私人执法的概念中蕴含着巨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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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人执法 法律执行 执法 私力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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