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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他罪的界限
引用本文:覃珠坚.试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他罪的界限[J].广西社会科学,2002(6):109-111.
作者姓名:覃珠坚
作者单位: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是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客体、形态、故意方面不同 ;二是与窝藏、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赃物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对象、行为、故意方面不同 ;三是与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方面不同 ;四是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不同

关 键 词:包庇  纵容  黑社会  犯罪  界限
文章编号:1004-6917(2002)06-0109-03
修稿时间:20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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