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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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景琦.论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若干法律问题[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5(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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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景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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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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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对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一是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不同的特点,即法律适用的目的、标准、强制程度、种类和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适用被请求方法律;二是管辖权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具有重要意义,被请求方审查请求方法院管辖权有四个标准: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方法律、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区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三是由于各法域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放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有必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但应有一定限制,即从公共秩序的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适用目的四方面予以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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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司法协助 法律适用 管辖权 公共秩序保留 区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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