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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行为方式规范分析
作者姓名:吴江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通俗称谓。妥当地解释本罪行为方式对于平衡法益保护和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损害证据的物质形态,而是将证据丢弃于一般人不可能再行控制的场所,属于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不包括隐匿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括四种行为,其中的证据不包括言词证据,仅限于以物质化载体表现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中的作伪证必须既有违证人记忆,同时违背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应实质地解释为作伪证;只有以某种利益相引诱,使证人在利益权衡中影响了意志的自由表达,才属于本罪中的引诱。

关 键 词:律师伪证罪  伪造证据  作伪证  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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