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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市、区)监察局、法制办、统计局,省直各单位:《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7日经省政府第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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