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刑法保障体系化及其罪名设置——以温茨同心圆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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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以祥 刘铭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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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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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犯罪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与要素化立法缺陷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传统体系化理论应对此发力,应引入温茨同心圆理论,构造生态犯罪圈的二阶同心圆解释模型.生态法益是整个模型的核心客体,而生态犯罪圈由外而内阶梯型强化其生态法益保护目的是其二阶性的体现.倡议设置以生态法益为直接客体、以破坏生态为典型行为方式的破坏生态罪,其基本犯可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开发、利用或对生态系统及其要素施加不当影响,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或其要素的完整与功能,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与破坏生态罪预防目的相重叠的其他个罪,在罪刑设置上进行体系内协调,并加强现有要素化环境罪名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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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犯罪 罪名体系化 生态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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