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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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革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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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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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了一种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构罪前提条件的受贿犯罪样态,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斡旋受贿成罪之客观要件要素“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含义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制约说”与“非制约说”之争,有学者甚至提出“彻底取消”该构罪要件要素[。1](P43)而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认定也存在分歧与争议,往往致使刑法第388条形同虚设,甚至混淆罪与非罪之界限,也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必要探寻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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