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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
引用本文:史浩明.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J].江苏社会科学,1995(2).
作者姓名:史浩明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助行为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其特征是权利人依靠私人而不是国家的力量保护或实现自己的权利。自助行为允许权利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财产施以扣押、毁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救济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不包括自助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却是广泛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在民法中确立自助行为制度,这样将有利于完善民事权利保障制度,有利于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保证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教育惩戒不法侵害人,最终保证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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