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学关于法律本质问题的研究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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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涛,郑金虎.综合法学关于法律本质问题的研究述评[J].山东社会科学,2005(7):139-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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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涛 郑金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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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山学院,山东 泰安 271021;泰山学院,山东 泰安 27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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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哲学领域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最具根本性的问题,综合法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及观点颇具特色,其独到和成功之处在于:对法律本质的研究是从多种角度、多个层面展开的;主张各学派有效研究方法的融合与统一,坚持整体论的方法论;在法律本质的内容的研究上,也坚持一种宏观而全面的、整合的观点。另一方面,其研究及观点也有不足之处,诸如,在“博大”与“精深”的关系上,得于“博大”而失于“精深”;对于决定法律本质的诸因素作了等量齐观的分析;;对法律进行的“质”的分析多,而对法律的真正“本质”则涉及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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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综合法学 整体论的方法论 宏观视角 层次化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5]07-0139-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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