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谓形容词”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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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国辉.“非谓形容词”质疑[J].学术交流,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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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国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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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俄语系 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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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赵元任先生曾指出:“只能修饰名词,不能做谓语的形容词,严格地说,没有”。这个观点代表了早一些时候汉语语法学界对于形容词的普遍认识。近年来的“非谓形容词”一说,引起了语法学界对形容词的重新认识。现在,几乎在所有涉及形容词的语法论述中,都接受了“非谓形容词”这个范畴。不过,笔者通过一些观察和分析,觉得提出“非谓形容词”这一范畴的立论和取证,尚有不少疑点,所以在此不揣浅陋,提出一些肤浅的见解,就教于语法学界的前辈和同行。1.根据汉语语法研究中普遍接受的观点,划分词类依据三条标准:句法功能、司法形态和抽象意义。一般在分析“非谓形容词”(以下简称“非谓”)时,也运用了这三条标准,我们也就先以这三条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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