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致害行为归责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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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威.雇工致害行为归责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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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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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淮安,22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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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在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 ,司法中做法各异 ,我国民法理论界主张的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兼采公平责任原则等均有合理的一面 ,但同时也有误区。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应属于法律强制规范的领域 ,自己责任原则要求作为行为人的雇工对损害后果自己负责 ,但危险理论、报偿理论等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而这些理论并非是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的理论依据。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应依雇佣活动的性质、雇工的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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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雇主 雇工 雇工致害 归责原则 替代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1-4970(2003)01-0044-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8月28日 |
A Study on the Responsibility for Employment-Induced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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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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