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各级地方机构的矿冶业管辖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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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菱菱.论宋代各级地方机构的矿冶业管辖权(上)[J].河北学刊,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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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菱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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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历史研究所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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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宋代的矿冶业管理,除由逐级专职机构(各矿场监官、江南诸路提点坑冶铸钱司等)负责外,地方众多机构亦加以兼管,在这些兼管机构中,以各路转运司——州——县三级机构的兼管最为重要,形成了一个长期而稳定的地方兼管体系;此外,发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等机构的兼管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这一现象,今人尚未研究,本文试作探讨。由于兼管机构众多,文章篇幅有限,故分为上、下两篇探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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